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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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3929.94元及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含复利)为1276.73元、违约金为1064.43元;从2020年6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违约金,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对被告***用作抵押的粤J*****号汽车(车架号码:LHG,发动机号:3127)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预交的受理费728.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72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