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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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百货大楼 呼伦贝尔市运达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82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运达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亚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滨,内蒙古正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殿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被执行人:满达,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牙克石市百货大楼总经理,住***。 被执行人:耿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 被执行人:李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执行人:路炳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 呼伦贝尔市运达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与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菜公司)、杨殿臣、满达、耿文龙、李福强、路炳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2民初79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运达公司因蔬菜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蔬菜公司等偿还欠款2347075.21元、代理费71222元、案件受理费13182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676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蔬菜公司同意以位于牙克石市胜利办事处友谊东街林城路东商业综合楼一、二层门市及附属地下室(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牙克石市字第114031406665号)折抵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6866563元。申请执行人运达公司同意以流拍价6866563元接收流拍财产,折抵被执行人蔬菜公司欠款。 本案欠款为2347075.21元、代理费71222元、案件受理费13182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6765元、利息为50262.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073.82元,评估费4万元,合计2594580.81元。运达公司接收房产后应返还蔬菜公司4271982.1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2初79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2民初79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