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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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借款本金39997.9元及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