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恒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四川乐山川辉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峨眉山钰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2020)川1102民初6353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峨眉山钰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四川恒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乐山川辉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总计限额525万元”变更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峨眉山钰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四川恒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乐山川辉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总计限额260万元”。解除其余265万元的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167号商铺(保全限额30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峨眉山钰鑫铁合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胜燕路216号“凯旋公馆”未售房屋1套【保全限额3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