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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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9871.06元、利息715.97元、分期手续费2429.81元及以49871.06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元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244.7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