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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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偿还借款本金9594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594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1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