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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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50000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37168.89元、现金分期手续费540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1123.02元、杂费30元,以上合计213721.91元;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8.7元,已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由被告***负担4329.56元,由原告负担67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