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万元;

二、若上述冻结存款余款不足,则查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

三、若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不足21000万元,则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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