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第三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于2010年8月1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中缺陷责任保证金4360000元中的2800000元已到返还期;

二、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第三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531462元、案件受理费20973元;

三、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第三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084元并继续给付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1531462元为本金,期间自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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