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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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010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负担17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担11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