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租金203000元及违约金40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9元,保全费1820元,两项合计6969元,由原告***负担349元,被告***负担6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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