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冠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恒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合伙企业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合同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置备于本合伙企业办公区域内,由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时间的7个工作日内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杭州恒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