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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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7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05456.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43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6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5372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