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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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安凤针织有限公司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603执320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安凤针织有限公司、王从涛、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83360.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8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安凤针织有限公司、王从涛、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凤针织有限公司、王从涛、李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安凤针织有限公司、王从涛、李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王从涛支付本金81241.8元及按判决书规定的利息了结全案,并同意分期支付,鉴订当天支付50200元(含利息),尚欠本金42392.48元,在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2392.48元,余下所有利息在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支付顺序按先本先息。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3执3207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