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山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602执恢107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山支行(原名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和松、胡宗、程国其、唐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浙0602执80号〕。执行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程国其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的房地产,拍卖款为1478000元,在扣除银行抵押优先款、拍卖款相应的执行费、评估费、程国其应承担的过户税费、拍卖案件的罚款、对程国其生活保障款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43610.03元,本案分配得诉讼费9701元。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8)浙0602执80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