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453元,合计580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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