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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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案原告(并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案被告(并案原告)***113.2万元。 二、驳回本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并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负担11400元,由***负担11400元。评估费162000元,由***负担81000元,由***负担81000元。并案案件受理费15126元,由***负担11331元,由***负担3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