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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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遂宁天泽视界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2637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31871元,由被告***承担79123元,由被告遂宁天泽视界广告有限公司承担52748元。品迭先前垫付的费用后,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4123元、由被告遂宁天泽视界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77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负担690元,由被告***负担414元,由被告遂宁天泽视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