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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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5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