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岷江电解锰厂
绵竹金鲲鹏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岷江电解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金鲲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57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货款286,57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00元,减半收取计2,971.00元,由被告四川岷江电解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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