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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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众利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4848.14元,以及计至2018年6月29日的利息2787.85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众利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服务费(以代偿本金34848.14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