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禾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6407.36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负担11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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