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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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4民初2193号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53109342F。 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信用社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预交受理费。 本案按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坤池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佑 书记员郑婧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