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租金人民币114,965.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租金(不包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82元,共计人民币2,656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随本判决第一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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