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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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82执191号 关于梁辉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梁辉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6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金梅将纠纷款6000元全部履行,现该款已经给付完毕。梁辉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梅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内078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金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