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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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罚息4815.59元,共计104815.59元(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 二、被告***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的罚息,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