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罚息4815.59元,共计104815.59元(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

二、被告***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的罚息,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7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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