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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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3执530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福亮,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与绥阳县大岩脚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在贵州银行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