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3执530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福亮,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与绥阳县大岩脚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在贵州银行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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