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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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921执1458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3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