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永中镇普门村罗东南街房产(房产证号:02××78)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03第2-3817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龙湾行政中心区E07、E08号地块万鑫锦园2幢1001市房产(房产证号:02××78)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1992第1-00235号)。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五、被执行人***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7)浙030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