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422执恢26号

杨春宝,尚文根:

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你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限你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22刑初24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现本院依法传唤,限你于5月12日到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履行义务或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同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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