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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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422执恢26号 杨春宝,尚文根: 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你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限你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22刑初24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现本院依法传唤,限你于5月12日到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履行义务或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同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