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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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542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以19095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以276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以51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0元,财产保全费2247元,共8727元,由原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5元,被告***负担7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