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计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利息19229.17元,本息共29229.17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二、被告***应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