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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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息1693732.65元(其中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计至2019年3月19日止为293732.65元),并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20149903914277号)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抵押物即被告***、***其名下位于始兴县顿岗镇兴旺街旺辉楼、兴辉楼的商铺及房屋:B7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始字第××、粤房地权证始字第××)、B201住宅(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始字第××、粤房地权证始字第××)、B202住宅(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始字第××、粤房地权证始字第××)、B203住宅(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始字第××、粤房地权证始字第××)、A203住宅(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始字第××、粤房地权证始字第××)的抵押权人,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则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则由被告***继续偿还至付清借款本息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44元,减半收取计1002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始兴农商行预交,由本院作退回给原告,并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缴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