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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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广宁县**********信用社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欠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本金11346.63元、利息196.16元,本息合计11542.79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三、被告***、***应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