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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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