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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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渝×号小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暂由***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二、查封担保人何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何某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