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行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城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商业街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王永新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开立的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开立的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的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人民大街支行的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商业街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城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以上限额均为*****元,期限均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永新名下的牌照为辽******号长安牌车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