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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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中心路中心花园7号楼020601(不动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084号,建筑面积为71.68平方米)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运海名下坐落在同江市中心路中心花园小区4号楼(产权证号为:同房权房权证字第**,面积为21.01平方米)、同江市中心路中心花园小区4号楼(产权证号为:同房权证房权证字第**,积为25.33平方米)车库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