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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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同江支行账号为62×××99的账户内存款22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同江农商银行账号为49×××62的账户内存款2万元的冻结。 解除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西区繁荣街凯悦家园B栋01020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黑(20**)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282号,建筑面积为64.75平方米)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