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226执248号 申请人茹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12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田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茹某给付苹果货款共计人民币7512元。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礼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田某主动履行相关事宜,2020年4月23日由申请人茹某予以领取。(2019)甘12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甘12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