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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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编号为qj-0567)的行为; 二、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三、驳回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