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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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灯塔市宏源冷库、灯塔市宏源冷藏库、灯塔市宏源冷冻库、灯塔市洪峰淡水鱼养殖场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5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灯塔市宏源冷库、灯塔市宏源冷藏库、灯塔市宏源冷冻库、灯塔市洪峰淡水鱼养殖场共同承担,退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