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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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曹春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孟全良劳动报酬200元。 如果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曹春雷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