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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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茂名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6860.03元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负担5元,茂名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茂名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元,***、***负担6元。茂名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元,由***、***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茂名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