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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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71611.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7258.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78870.1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元,诉讼保全费12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