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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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6600元、残疾赔偿金76115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600元、施救费150元,共计101865元(其中被告***垫付摩托车施救费150元,直接支付给***);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共计29811.32元的50%计14905.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赔偿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负担154元,由被告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