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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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金智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93205.76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9660.28元为限; 二、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公摊电费23880.08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公摊水费2607.15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自用水电费3165.99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驳回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0867.28元(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55.59元,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6411.69元,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411.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