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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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 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汪波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45835.36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485.1元; 三、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汪波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45835.36元; 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485.1元; 五、***、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计5103元,由***、***、***、***、***、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73元,由***负担765元,由***和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