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九龙医院有限公司
大同精密金属(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320.52元(其中支付原告***人民币28272.22元,返还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4048.3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本院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由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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