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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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减去被告保险公司已付10000元,还应再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442.42元的90%即270398.18元(被告***垫付的121976.92元直接支付给***);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2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0元,由原告***承担1050元,由被告***承担7030元(已付1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